9 月 18 日消息,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起草了《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虚拟亲属和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等,并规定了相关例外情形。提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服务和网络社交服务等,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规定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和信息内容规范制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对经实名认证或者识别为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模式下不得呈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信息内容管理等制度,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
明确未成年人模式建设要求。要求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为智能终端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退出核验、防绕过等功能,明确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规定未成年人模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具备有效识别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功能。鼓励创新未成年人模式功能,加强专属内容池建设,丰富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优质内容。明确提供未成年人模式的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未成年人模式设置及功能情况向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等。
附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服务,研发、制造智能终端产品,通过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为智能终端用户提供应用程序的,适用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